question-icon 离婚时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该如何分割?

我和我老公准备离婚,他是伤残军人,有一笔转业所得费用。我不太清楚这笔费用在离婚的时候要怎么分割,是全部归他个人,还是我们可以一起分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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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业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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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的分割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确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包含多个部分,像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这些费用的性质和分割方式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军人入伍时20岁,在他30岁时与配偶结婚,40岁时转业获得了一笔100万的转业费用。按照法律规定,人均寿命70岁与入伍时20岁的差额是50年,年平均值就是100万除以50,等于2万。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是10年,那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10乘以2万,即20万。这20万在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对于伤残军人因身体伤残而获得的相关费用,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军人因战争、因公致残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伤残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总之,在处理离婚时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的分割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性质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割。既要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配偶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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