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不易分割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当股权不易分割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同样适用这一原则。 当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时,如果是将一方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需符合上述规定。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股权折价款,法院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价值等因素确定折价款的数额。在确定股权价值时,可能会涉及对公司进行评估。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持有股权,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权进行拍卖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还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在分割股权时,其他股东可能会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影响股权的分割方式。 总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不易分割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夫妻双方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