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证后离婚,欠条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之前做了财产公证,现在打算离婚,又发现存在一些欠条。我想知道在这种财产公证后的情况下,离婚时欠条是怎么判定的呢?是按公证内容来,还是有其他的规则?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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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公证后离婚,对于欠条的判定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白财产公证的意义,它就是明确夫妻双方财产和债务归属的一种法律手段。 如果财产公证里已经清楚地写明了某笔债务由谁承担,那么在离婚时,这笔债务就由约定的一方来背负。例如公证写明一方对外的借款由其个人偿还,那么离婚时这笔债务就归该方。 要是财产公证确定某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笔债务的偿还方式就按照公证协议执行,可能是平均分担,也可能是其他约定方式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也适用于债务的判定,如果双方对债务承担有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会依据上述原则综合判断。 在实际判定中,法院还会审查欠条的真实性、债务的用途等因素。比如,虽然公证约定为共同债务,但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是一方私自用于非法活动,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法院可能会重新判定债务承担方式。总之,财产公证对欠条判定有重要参考作用,但不是唯一依据,法院会全面审查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相关概念: 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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