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首先是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提交所在集体单位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本人的户口卡片。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主要是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公证的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需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以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是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这是为了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的基础。只有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才涉及到离婚以及离婚协议的相关事宜。 再者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是公证的核心内容,它体现了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各项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还需要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这是为了明确子女的身份信息以及与父母的关系,便于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最后,如果有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也需要一并提交。这些财产证明可以帮助公证机构核实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它能保障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当事人务必准备好上述相关材料,以确保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不同地区的公证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因此在办理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的公证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