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和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看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一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找律师或者其他合适的人来帮自己打这场离婚官司。比如自己可能对法律程序不太懂,或者没有时间亲自处理所有事务,就可以委托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二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当事人就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是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以去收集相关的证据,像聊天记录、财产证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是进行辩论的权利。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五是请求调解的权利。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就可以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六是提起上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下来,说说离婚案件当事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一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当事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滥用权利。比如不能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来干扰诉讼。 第二是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在法庭上要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官的指挥,不能随意吵闹、扰乱庭审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三是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一旦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其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支付财产分割款、承担子女抚养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