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残疾人的离婚案件会怎么判?


在一方为残疾人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考量。首先,离婚的判定核心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即便一方是残疾人,只要符合上述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考虑到残疾人在生活中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出于公平和人道主义原则,法院通常会适当照顾残疾人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保障其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残疾人一方有抚养能力且能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法院不会因为其残疾而剥夺其抚养权。但如果其残疾情况严重影响到对子女的照顾和抚养,法院可能会从子女利益出发,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