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家之前房子拆迁了,现在分了回迁安置房。我和我对象结婚有几年了,这安置房是在婚后分下来的,但房子是我婚前的老房子拆迁换来的。我就想知道,这回迁安置房算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吗?我有点拿不准,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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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回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回迁安置房是基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进行拆迁安置所得,且在安置过程中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扩大面积等情况,那么一般会认定该回迁安置房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形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前一方的房子面积是100平,拆迁后按面积置换得到相同面积的回迁安置房,没有其他额外情况,那通常就还是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来增加房屋面积、支付相关费用等,那么增加的部分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原来婚前房子面积是80平,拆迁后安置了120平的房子,多出来的40平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这40平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拆迁政策是按照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安置,配偶因为婚姻关系成为安置对象,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那么这部分权益对应的房屋份额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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