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患有疾病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合肥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打算离婚,我是男方,女方患有疾病。我们有孩子,也在合肥有房产。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抚养权会怎么判,合肥这边离婚房产分割又遵循什么原则,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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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因女方患有疾病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因为孩子年龄小,需要健康稳定的抚养环境,若母亲的疾病可能威胁孩子健康,就会倾向判给父亲。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法院会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这是综合考虑孩子成长需要良好身心环境。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有一定自主意识,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若其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会优先考虑。 接下来讲合肥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意味着如果有子女,会考虑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房产,保障子女生活环境稳定;女方如果在婚姻中处于弱势,比如患病等,也会适当照顾;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分割房产时会少分。 另外,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概念: 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无过错方:指在婚姻中没有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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