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有哪些?


在离婚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离婚请求法院都会受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 首先,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所以,如果男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除非存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比如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男方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等。 其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不过,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等,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还是会受理的。 最后,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法院也不予受理。在离婚诉讼中,原告需要明确指出自己要起诉的对象是谁,自己的离婚诉求是什么,比如分割财产、争取抚养权等,并且要说明支持自己诉求的事实和理由。如果这些要素不明确,法院就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自然也就不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了解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有助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做好充分准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