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有什么规定?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现在在商量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不知道离婚时约定抚养费有没有什么法律上的说法,比如金额怎么定、支付方式有哪些、后期能不能变更之类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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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抚养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子女的生活和成长保障。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确定抚养费金额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约定,常见的有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等。按月支付比较常见,这样可以保证子女的生活费用有稳定的来源。一次性支付则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支付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且能够保证一次性支付后不会影响子女的生活。 此外,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如因患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升学需要更多的教育费用等)、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失业、收入大幅降低等),子女或者支付方都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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