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想多看看孩子,但前妻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挠我见孩子。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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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探视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而产生的,对于维护亲子关系、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实践中,如果双方能够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协议,这是最理想的情况。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长以及具体的探望地点等。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另外,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如探望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不良嗜好或存在暴力行为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一旦中止的事由消失,比如探望方的疾病已经治愈,那么探望权应当恢复。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在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总之,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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