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要求就公公房改房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在探讨离婚时能否要求就公公房改房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房改房的性质。房改房,全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它的产权归属需要依据购买的方式和相关政策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公公购买的房改房,其产权通常登记在公公名下,那么该房改房属于公公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公公的房改房并非夫妻双方购买,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内。从物权角度来看,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公公是房改房的所有权人,增值部分的收益自然归公公所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对该房改房进行了出资,比如参与了房屋的装修、扩建等行为,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对于因夫妻出资而导致房屋增值的部分,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并不是基于房改房整体的增值,而是基于夫妻出资所带来的那部分增值。例如,夫妻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豪华装修,使得房屋价值明显提升,那么在离婚时,可以就装修部分对应的增值价值要求合理补偿。
另外,如果存在借名买房等情形 ,即夫妻双方实际出资购买房改房,但登记在公公名下,那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若能证明,该房改房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就可以对房屋包括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的认定需要严格的证据链条,如出资证明、购房协议等。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能要求就公公房改房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如果存在夫妻出资或借名买房等特殊情况,且有证据支持,是有可能获得相应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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