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包括哪些损失?
我正打算和配偶离婚,听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赔偿。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能赔偿哪些损失,是只有财产方面的,还是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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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所涵盖的损失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物质损害赔偿,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比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身体受伤,为治疗伤病而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这些因为实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面涉及到的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可能导致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遭受损失,或者为了调查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都属于物质损害赔偿的范畴。 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因为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比如一方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会严重伤害无过错方的感情,使其遭受巨大的精神创伤。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但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离婚赔偿请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因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即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次,请求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并且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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