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分割财产时法院怎么分?


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利。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如果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适当考虑子女的利益和女方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照顾。再者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另外,还会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等财产,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协议约定,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会根据上述原则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居住需求等因素来决定房产的归属和补偿方式;对于存款等流动资产,通常会进行平均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