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有着多种表现形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时,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某公民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办理某项证件,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其不符合条件而拒绝办理,该公民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合法,就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二种是撤销判决。如果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法院就可能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种是履行判决。当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例如,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该公民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种是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过重或者过轻,或者对涉及款额的认定不准确时,可以直接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第五种是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除了判决之外,还有裁定。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比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等。例如,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还有决定。决定通常用于处理一些特殊事项,如回避、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这些表现形式都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