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了,一方到不了现场怎么办?


当离婚冷静期过了,一方到不了现场时,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下面为您详细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时间段,从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开始计算,为期30天。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过了这30天的冷静期后,还有30天的时间供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如果一方在冷静期过后到不了现场,且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第二个30天期限,那么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如果双方仍然想要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和后续的30天申请发证期。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再次申请协议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