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一方自杀另一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近在和另一半处于离婚冷静期,心里挺乱的。这期间对方情绪好像不太对,有点担心万一对方想不开自杀了,我这边会不会要承担什么责任啊?就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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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冷静期一方自杀,另一方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是无需承担责任的。这是因为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不能要求另一方对自杀行为负责,虽然这可能会带来道德层面的心理压力。 但是,如果一方对于伴侣的自杀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就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通过教唆、威胁等手段促使另一方自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比如,对另一方的自杀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进行及时的救援,比如对方在自己面前自杀,有能力救助却没有阻拦也没有拨打救治电话等情况,这种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有规定 。 总之,判断另一方是否有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以及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却未履行。相关概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教唆:通过诱导、劝说等方式使他人产生某种行为意图 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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