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时,当一方存在某些法定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下面来详细介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首先是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乙发现后起诉离婚,乙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次是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也明确将其列为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例如,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B长期在外面租房共同生活,A的配偶C在离婚时可以要求A给予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也是重要的情形。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对其心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民法典》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比如,丈夫D经常对妻子E进行殴打,E因此提出离婚,E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在规定范围内。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相互照顾的义务。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最后,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所以设置了这一规定。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和配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婚姻中的过错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