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


在探讨离婚案件中一方死亡后抚养费是否算债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保障孩子成长所需的必要资金。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 当离婚案件中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死亡时,对于已经到期但未支付的抚养费,应当认定为债务。这是因为这部分费用是基于抚养义务而产生的,是该方应当履行却未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符合债务的特征。就好比欠别人的钱一样,只是这里是欠孩子的抚养费。 对于尚未到期的抚养费,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抚养费是用于保障子女未来生活和教育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和未来性。在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死亡后,这种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抚养义务在其死亡时自然消灭。所以,尚未到期的抚养费一般不能再作为债务要求从其遗产中支付。 如果已经到期的抚养费被认定为债务,那么在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这里是享有抚养费请求权的子女)有权要求从债务人(死亡一方)的遗产中优先支付已经到期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一方死亡,已经到期但未支付的抚养费算债务,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而尚未到期的抚养费,通常不能作为债务要求从遗产中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