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登记机关会受理吗?
我老公失踪好几年了,我一个人生活压力很大,想和他离婚重新开始生活。但不知道去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他们会不会受理这种配偶失踪的情况,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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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配偶失踪是一件令人困扰的事情,而另一方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时,离婚登记机关是否会受理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的两种常见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诉讼离婚则是一方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对于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不会受理。因为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且要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而配偶失踪时,无法满足双方亲自到场和达成协议这两个条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由于失踪配偶无法到场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所以不符合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不过,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失踪。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之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因配偶失踪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受理协议离婚申请,但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并提起离婚诉讼来实现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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