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我家里有个亲戚是精神病人,之前一直是他父母在照顾。但现在他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没办法再继续监护他。我们都不太清楚接下来该由谁来当他的监护人,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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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监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对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监护人。监护人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对于精神病人来说,他们由于精神方面的问题,往往不能很好地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需要监护人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有配偶,那么配偶通常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起监护责任。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没有监护能力,那么精神病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就要作为监护人。如果父母和子女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就可能成为监护人。 要是上述人员都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比如关系密切的朋友等,在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此外,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总之,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是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和规则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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