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域外调取证据该如何认定?
我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涉及到一些在国外的证据。比如我发现对方在国外有财产转移的行为,相关证据在国外。我想知道这些从国外调取回来的证据,在国内离婚官司里是怎么认定的,有啥具体要求和流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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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当涉及域外调取证据的认定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对于离婚案件中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例如,从美国调取的涉及财产状况的公文书证,就需要经过美国当地公证机关的证明。如果该证据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如国外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等,除了要经过公证外,还需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其次,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一方面会审查证据的来源,即该证据是通过何种合法途径取得的。比如是否通过合法的律师调查、司法协助等方式。另一方面会审查证据本身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和常理。如果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或者不合理之处,法院会谨慎认定其真实性。 再者,证据的关联性也是认定的重要方面。在离婚案件中,调取的域外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具有关联性。例如,如果争议焦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么调取的域外证据必须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如房产、银行账户等信息。如果证据与案件无关,即使其真实性得到确认,法院也不会采纳。 最后,对于域外证据的合法性,除了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外,还不能违反证据所在国的法律。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在国内可能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也不能被法院采纳。因为我国法律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域外调取证据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都符合要求,才能在案件中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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