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书写百年归老才给孩子这样的内容可以吗?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想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等我们百年归老后财产才给孩子。但我心里有点没底,不清楚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会不会之后出现什么纠纷,所以想具体了解下这种约定在法律层面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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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书写百年归老才给孩子这样的内容是不可以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离婚协议主要是用于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涉及的一些关键事项。具体来说,它的作用范围一般集中在子女抚养安排,比如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财产分割,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配;以及债务承担,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谁来承担等方面。它并不能对房产继承等身后财产处置事项进行约定。 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表明离婚协议的功能是规范离婚时的相关事宜,而房产继承属于公民个人对其死后财产的处置意愿,与离婚协议的功能并不相符。 最后,如果想要对房产等财产在自己百年之后的归属进行安排,应当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实现。遗嘱是公民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通过遗嘱,可以明确表达个人对于财产继承的具体意愿,确保财产按照自己的期望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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