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取证时哪些手段是不可取的?


在离婚取证过程中,以下几种手段是不可取的。 首先,暴力取证不可取。暴力取证指的是通过殴打、威胁等暴力方式迫使对方提供证据或者承认某些事实。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 其次,非法侵入住宅取证也不行。未经他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证据收集,这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所以,这种取证方式不仅证据可能不被采纳,还会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 再者,安装窃听、偷拍设备进行秘密取证大多也是不可取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住所、办公室等场所安装窃听、偷拍设备获取证据,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法院通常不会认可其合法性。 另外,伪造、篡改证据同样不可为。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篡改证据则是对真实的证据进行改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总之,在离婚取证时,一定要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确保所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