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离婚手段转移财产恶意逃债是怎么回事?


用离婚手段转移财产恶意逃债指的是,在债务到期前后,债务人通过与配偶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大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配给配偶,使自己名下无足够财产偿还债务,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行为。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这种用离婚转移财产逃债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转移,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甲欠乙一笔债务,在债务到期后,甲为了不还钱,和妻子丙离婚,将名下的房产、车辆等主要财产都给了丙。乙发现后,只要能证明甲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是为了逃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行为。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发现债务人有这种恶意逃债行为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转移的相关文件、双方的聊天记录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如果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存在恶意逃债,会判决撤销财产转移行为,使财产恢复到转移前的状态,以便债权人能够实现自己的债权。 此外,即使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了财产,债权人也可以尝试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使他们离婚,配偶也有偿还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债权人要注意区分债务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