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一方为军人该如何办理离婚?


夫妻一方为军人的离婚问题,在法律上有着与普通夫妻离婚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要区分是现役军人还是退役军人。如果是退役军人,那么离婚程序和普通公民离婚没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如果是现役军人,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当军人一方存在这些重大过错时,其配偶提出离婚就无需再征得军人的同意。 在现役军人离婚的程序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其配偶坚持要离,并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总之,夫妻一方为军人的离婚问题,要根据军人身份(现役或退役)以及具体情况,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