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只要孩子,其他什么都不要,法律上可行吗?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在财产方面我没什么要求,什么都可以不要,但我一定要孩子的抚养权。就是不知道在法律上,我这种只要孩子其他啥都不要的情况是否可行,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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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一方表示只要孩子,其他什么都不要,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离婚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几个重要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所保障的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离婚自由。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身意愿提出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一方愿意放弃财产而争取孩子抚养权,法律是认可的。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决抚养权归属,而不是单纯依据是否放弃财产来决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自愿放弃财产,是对自己财产权益的处分,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这种处分是有效的。 所以,只要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只要孩子,放弃其他财产,这种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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