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找不到对方会怎么判?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找不到对方,法院的判决会依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缺席判决则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当找不到对方时,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对方参加诉讼。如果公告期满,对方仍然没有出现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找不到对方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上述法定离婚情形,即使对方未到庭,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不会轻易在第一次诉讼中就判决离婚。不过,原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届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增大。总之,离婚时找不到对方,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