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有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诉讼,该如何选择管辖地?


在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有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诉讼中,管辖地的选择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遵循以下几种管辖原则。如果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假如这对夫妻是在国内登记结婚,之后去国外定居,而国外法院不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时,他们可以向国内当初结婚登记的地方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夫妻二人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当国外法院因为管辖问题不受理他们的离婚案件时,他们可以向一方原来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另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意味着只要有一方是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即便国外的一方已经在国外的法院起诉了,国内的一方同样可以在国内法院起诉,国内法院也会受理。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当夫妻二人都在国外但没有定居下来时,其中一方要离婚可以向原告或者被告原来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诉讼管辖地的选择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这样才能确保离婚诉讼在合适的法院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