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否要在户口所在地?
我和我对象感情不和,打算起诉离婚。但我俩的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居住的地方不一样,我想知道起诉离婚一定要去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吗?还是可以在别的地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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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不一定要在户口所在地。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通常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而不一定是其户口所在地。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这些情况下,就可以在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而不考虑被告的户口所在地。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并不绝对要在户口所在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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