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包括哪些内容?

我打算和另一半打离婚官司,但是对离婚诉讼不太了解。想知道离婚诉讼具体涵盖哪些方面,是只处理财产分割,还是也包括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呢?希望能有个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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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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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从诉讼程序方面来看,离婚诉讼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和判决三个阶段。起诉阶段,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小阶段。在审理前,法院会进行一些程序性的工作,比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则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法院会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判决阶段,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从诉讼涉及的实体内容来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除婚姻关系,这是离婚诉讼最核心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对于子女抚养权,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关于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三是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四是债务分担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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