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哪些?
我打算和配偶离婚,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不清楚离婚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是按被告所在地,还是有其他特殊情况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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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院的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受理离婚案件。 首先,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要打离婚官司,通常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是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了,那就要到这个经常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有,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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