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确定离婚官司该去哪个法院打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说,夫妻双方中,被告的户口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原告就应该去B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此时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军人离婚诉讼,管辖规定也有所不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在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