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是指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案件的规则。以下为您汇总常见的离婚诉讼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这是说在离婚诉讼里,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有几种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要是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还有被告被监禁的情况,同样原告能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方面,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内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在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时,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