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款是否可以继承?


在探讨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款是否可以继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时经济帮助款的概念。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款是指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主要是为了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么,经济帮助款能否继承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帮助款的性质。它是基于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帮扶义务而产生的,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通常情况下,这种经济帮助是给予特定受益人的,旨在解决该受益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如果经济帮助款已经确定并且已经支付给了受帮助一方,那么这笔款项就成为了受帮助方的个人财产。在受帮助方去世后,这笔财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然而,如果经济帮助款还未支付,情况就比较复杂了。从法律角度来看,未支付的经济帮助款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有所不同,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情况下,如果支付帮助款的一方去世,这种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帮扶义务通常会随之消灭。因为这种帮助是基于双方离婚时的特定情况和支付方的个人意愿与能力。所以,未支付的经济帮助款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由支付方的继承人继续支付给受帮助方或受帮助方的继承人。但如果在支付方去世前,法院已经就经济帮助款作出了明确的判决,且该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那么受帮助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从支付方的遗产中优先支付该笔经济帮助款。这是基于生效法律判决的执行力。综上所述,离婚时已经支付的经济帮助款可以作为受帮助方的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未支付的经济帮助款通常不能继承,但在有生效法律判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执行支付方的遗产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