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哪些时效限定?


在离婚诉讼中,时效限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规定了相关诉讼行为在时间上的要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不过在离婚诉讼里,通常不涉及一般诉讼时效的问题,只要婚姻关系存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是男方起诉离婚的特殊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时期对男方的离婚起诉权进行限制。 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体现。不过,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是被告起诉离婚的,则不受该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另外,申请再审的时效也值得关注。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有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况,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审。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后是离婚诉讼的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了解这些时效限定,有助于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合理安排自己的诉讼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