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中军人一方的复员费和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否应分割?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他是军人。现在不清楚他的复员费和个人伤亡保险金在离婚时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应不应该进行分割,我很困惑,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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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关于夫妻中军人一方的复员费和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否应当分割,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对于军人的复员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也就是说,复员费并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那部分才是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则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对于军人的个人伤亡保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军人的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因其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军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补偿,所以它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这部分保险金是不参与分割的,应归军人一方所有。 综上所述,离婚时军人的复员费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分割;而军人的个人伤亡保险金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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