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需要回登记地?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当初是在老家登记结婚的,现在我俩都在外地工作,没时间回老家办理。想问问离婚是不是一定得回登记地办理,有没有其他办法能在现居地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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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对于是否需要回登记地办理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不一定要回到结婚登记地办理,只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行。比如夫妻双方在A地登记结婚,但后来双方户口都迁到了B地,那么他们可以在B地办理协议离婚,而不必再回A地。 接着说诉讼离婚。通常情况下,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诉讼离婚也不一定需要回到结婚登记地。例如,夫妻双方都离开户口所在地到C地工作生活了两年,一方想要离婚,就可以在C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随着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推进,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这进一步方便了当事人,不用再为了离婚专门回到登记地。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不一定非要回登记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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