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只让代理人出庭是否可行?
我是离婚案件的原告,最近有些特殊情况实在没办法亲自出庭,想让代理人帮我去,可又不确定法律允不允许。就想问问,在离婚案件里,我只让代理人出庭行不行呢?会不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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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只让代理人出庭一般是不可以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代理人”。在法律上,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比如常见的律师,就是当事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之一。他们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 然而,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重要问题,而这些问题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真实情况和内心想法。 举例来说,如果原告不出庭,法院很难准确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为感情问题是很主观的,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亲身体会和表达。而且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意愿和诉求,代理人可能无法完全准确地传达当事人的真实想法。 当然,如果原告属于不能表达意思的情况,比如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那是可以不出庭的。另外,要是确有特殊情况,比如原告身患重大疾病在外地治疗无法赶回、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自己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想法。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原告通常需要出庭,不能只让代理人出庭,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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