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有哪些法律常识?
离婚手续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遵循的法定程序,了解相关法律常识至关重要。离婚在法律上主要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一般要经历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环节。申请时,夫妻双方需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则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阶段。起诉时,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在法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并安排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建议当事人详细了解相关法律常识,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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