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分割有哪些方法,离婚后公房使用权应归谁?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和公房使用权归属是常见且重要的问题,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 首先是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方法。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全款买了一套房子,那么这套房子就完全属于购买方个人所有。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均等分割。这里所说的均等分割,并不是绝对的一人一半,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夫妻双方婚后一起贷款买了房,离婚时就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补偿方式。 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接下来看看离婚后公房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在处理公房使用权归属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进行处理。总之,离婚时房产分割和公房使用权归属问题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