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有哪些?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名下有一套房产,是婚后一起买的,但首付是他爸妈出的。现在就房子的分配问题我们产生了分歧,我想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像这种离婚房产问题有哪些表现形式,又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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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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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是离婚纠纷中常见且复杂的部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表现形式以及对应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婚前一方购买房产的情况。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此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男方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 如果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共同购买房产的情况。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房子归谁,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较为复杂。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还有涉及经济适用房、公房等特殊性质房产的情况。对于经济适用房,由于其具有一定的政策福利性,在离婚分割时要考虑购房资格、购房款来源等因素。对于公房,主要涉及承租权的处理,要根据相关政策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总之,离婚房产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公平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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