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就房产分割办理过户能否申请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就房产分割办理过户是否能申请执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在离婚时,房产分割一般会通过两种方式确定归属,一种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另一种是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 如果是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进行房产分割,这种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它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包括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致约定。虽然离婚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约定。等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此时才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离婚协议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是由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对房产分割进行了明确,那么这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是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代表了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和确认。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一方拒绝按照判决或调解书中的内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在离婚案件中,因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过户而对方不配合的,需先起诉再申请执行;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房产过户而对方不配合的,可直接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