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登记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也就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手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环节。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其次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查看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材料齐全、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受理,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然后进入冷静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审查和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去民政局登记离婚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手续和流程进行办理,以确保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