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需要哪些证件和手续?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并按照一定手续进行办理。 首先,关于所需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是用于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信息的有效证件;二是本人的结婚证,它是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凭证;三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其次,协议离婚的手续一般如下:第一步是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二步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三步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步是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第五步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总之,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手续和流程进行办理,并且要经过离婚冷静期这一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