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婚姻中被撞残疾,离婚会怎么判决?


在女方于婚姻中被撞残疾后离婚的情况,法院的判决主要会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是离婚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情形,法院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只是因为女方残疾而提出离婚,在女方不同意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时,法院可能不会轻易判离。 在财产分割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鉴于女方因被撞残疾,在生活中可能面临更多困难和支出,法院通常会倾向于给予女方适当多分财产,以保障其今后的生活。此外,女方因残疾获得的赔偿款,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女方虽然残疾,但有能力抚养子女且对子女成长有利,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仅仅因为女方残疾就剥夺其抚养权。但如果女方的残疾情况严重影响到对子女的照顾和抚养能力,法院可能会从子女利益出发,将抚养权判给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女方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同时未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