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达成调解并主张系共同债务,该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期间另一方和别人达成了调解,还说这是我们的共同债务。我对这个情况很疑惑,也不清楚这个调解书到底有没有效力,会不会让我平白无故承担不该有的债务,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这种调解书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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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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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达成调解并主张系共同债务时,对于该调解书效力的认定需要多方面考量。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达成的调解书,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该调解书可能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必然要承担债务。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抗辩。 从程序上来说,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对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即使有调解书,也不代表法院会直接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判断。如果该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调解书的效力会受到严重质疑,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如果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债权人又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通常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达成调解并主张系共同债务时,该调解书的效力并非绝对,需要结合债务的性质、证据情况以及法院的审查结果等来综合判断。夫妻另一方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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