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探望权是否应和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探望权是否应和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望权和抚养权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而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并且赋予了法院对探望权进行判决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当事人在离婚后就探望权问题再次发生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通常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小孩抚养问题和探望权问题一并作出判决。这样做可以一次性解决与子女相关的重要问题,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认识。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对探望权进行判决。另外,如果案件存在一些复杂因素,例如涉及子女的意愿、子女的身心健康等问题,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进行灵活处理,甚至可能会在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将探望权和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希望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应当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该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