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协议离婚,若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能否撤销离婚?


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概念,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双方已协议离婚,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能否撤销离婚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还处于离婚冷静期内,是可以撤销离婚申请的。因为离婚冷静期就是给双方一个再次慎重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的时间段。 但如果已经办理完成了离婚登记,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不能随意撤销。这是因为如果离婚登记可以被随意撤销,将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利,从而产生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过,如果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的同时,并撤销离婚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对于该部分,婚姻当事人可以重新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说明正常的协议离婚是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进行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患精神病的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符合协议离婚要求中“自愿”这一关键要素。但即便如此,已经完成的离婚登记不能简单撤销,而是按照前面提到的通过诉讼等方式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协议。 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当事人自愿和好的,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