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这样的婚姻是否无效?
我和配偶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患有精神病,这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婚姻到底算不算无效婚姻呢?具体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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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婚姻是否无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概念。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单纯一方患有精神病并不直接导致婚姻无效。 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比如严重的精神病,婚后另一方发现并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撤销婚姻和婚姻无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而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婚姻一般不属于无效婚姻,但如果符合隐瞒重大疾病等可撤销情形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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